(2017)闽0681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伯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伯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434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伯仲,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漳浦县前亭镇大社村梅亭****号。2010年11月9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伯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瑛、检察员方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伯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伯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浮宫镇美山村方向沿省道西港线往龙海市港尾镇方向行驶,至浮宫镇丹宅村路段时与高某驾驶的闽E×××××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黄伯仲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黄伯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3毫克/100毫升经龙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伯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证据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黄伯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黄伯仲的刑事责任。并认定案发后,被告人黄伯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伯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伯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浮宫镇美山村方向沿省道西港线往龙海市港尾镇方向行驶,至浮宫镇丹宅村路段时与高某驾驶的闽E×××××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黄伯仲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伯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3毫克/100毫升。经龙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伯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伯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执勤经过;被告人黄伯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伯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黄伯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伯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姚 琼人民陪审员 谢黎烨人民陪审员 黄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俊鹏【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