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异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云海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请人(被执行人)高云海,白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异113号异议人申请人(被执行人)高云海,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白文学,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白文学与高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高云海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本院(2015)怀民初字第03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人高云海称,我对白文学与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不服,现正向检察机关申诉。法院在执行时非法查封了我的老年人补助款、复原军人残疾救济金、退耕还林补偿费,这些不是我的收入,不应当被执行。我现在年老体弱,无其他收入来源,法院在执行时也应充分考虑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对本院(2015)怀民初字第03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文学称,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要求法院依判决执行。经审查查明:白文学与白永忠、高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3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永忠赔偿白文学损失86246元(扣除已支付的36245.52元,其余50000.48元由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判决高云海赔偿白文学损失51748元(扣除已支付的914元,其余50834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判决生效后,白文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11日,高云海提出异议申请,要求裁定中止对本院(2015)怀民初字第03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高云海对原判决不服,可过申诉程序解决,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其以正在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检察申请为由要求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当。高云海的老年人补助款、复原军人残疾救济金、退耕还林补偿费均属于其合法财产,法院执行上述财产并无不当。高云海认为上述财产不是收入,不应当被执行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另外,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提出,并提出具体的撤销或改正的请求。而本案中,高云海要求中止对本院(2015)怀民初字第03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未指向本院执行中实施的具体执行行为,属异议请求不明确。综上,高云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高云海的执行异议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提出复议的,应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附相关证据。审 判 长 王启军审 判 员 徐立辉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