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民辖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在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在昌,沧源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民辖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路*号科技创新园******室。法定代表人:龙腾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在昌,男,1971年12月24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源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局局长。上诉人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7民初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坚持认为不认识杨在昌,也没有与此人发生过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认为杨在昌的起诉子无虚有,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名誉,同时上诉人认为即便有人起诉上诉人也应当到上诉人注册地人民法院来起诉,上诉人为此提出管辖异议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7民初22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在昌、沧源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系因沧源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包人)与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的《沧源县安海至永德县(K+000-K10+000)公路建制村通畅工程A3合同段施工协议书》;杨在昌与“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源县2013年建制村通畅工程A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分两次签订的《公路工程混凝土路面劳务承包合同》及《公路工程混凝土路面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而发生,故本案争议系合同纠纷;而上述协议书约定的工程项目“沧源县安海至永德县(K+000-K10+000)公路建制村通畅工程A3合同段”的履行地在沧源自治县境内;再就是本案争议的另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源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住所地为沧源自治县。综上,本案争议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杨在昌有权选择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李世兰审判员 赵艳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丕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