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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冯囡与阮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冯囡,阮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743号原告:石冯囡,女,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诸暨市,现住绍兴市镜湖新区。被告:阮小英,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石冯囡与被告阮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阮小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冯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冯囡负担。审 判 长  何敏敏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诗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