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冯囡与阮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冯囡,阮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743号原告:石冯囡,女,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诸暨市,现住绍兴市镜湖新区。被告:阮小英,女,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石冯囡与被告阮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阮小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冯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冯囡负担。审 判 长 何敏敏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诗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