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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永枚、成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永枚,成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隆,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永枚。被执行人:成泽军。本院在执行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永枚、成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湘038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 判 长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代理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