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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慧与孙燕平遗失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孙燕平

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141号原告:李慧,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孙燕平,无职业,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孙一男,无职业,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诉被告孙燕平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慧负担。审判员  居洪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