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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2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文安县天华密度板有限公司与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天华密度板有限公司,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264-3号原告:文安县天华密度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春峰,总经理。被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高新技术园(头灶工业园区)振兴路北。法定代表人:曹美,董事长。原告文安县天华密度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文安县天华密度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安县天华密度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94元、保全费4813元,合计11007元,由原告文安县天华密度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