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骆海燕与奚蜜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海燕,奚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80号申请人:骆海燕,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首林,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奚蜜,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骆海燕与被申请人奚蜜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骆海燕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奚蜜价值1.8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渝0152民初24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骆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奚蜜名下的渝CXX**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思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