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成标、戚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成标,戚卫东,周颖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成标,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卫东,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颖浠(曾用名:周女窝梅),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陈成标因与被上诉人戚卫东、周颖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9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成标上诉称,戚卫东住所地佛山市季华七路实际属于佛山市禅城区管辖,双方签订合同时均认为双方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系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戚卫东选择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有依据的。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的《借款合同》第6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戚卫东)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