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436南通市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436号原告:南通市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玉兰公寓11幢103室。法定代表人:于霄鹏,总经理。被告: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锋。原告南通市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广证大南通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市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市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已减半),由南通市顺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