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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金根破坏监管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金根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12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金根,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文盲,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服刑犯,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3月15日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4月3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4月10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叶金根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苏061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金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金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金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金根撤回上诉。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开林审 判 员  丁净玉代理审判员  李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