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金旗、东明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旗,东明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二保,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旗,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明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海桂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二保,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东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贵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昭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李金旗、东明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二保、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金旗以原审判决能收回其在曙光城小区建设工程中拖欠的欠款及诉讼费用即可、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的欠债由他们企业自己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上诉人东明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缴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金旗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金旗撤回上诉。按上诉人东明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71元,减半收取3485.5元,由上诉人李金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亚涛审判员 侯圣春审判员 秦 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