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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京清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797号王京清孙敬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孙敬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敬芝,但被执行人孙敬芝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敬芝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