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京清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797号王京清孙敬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孙敬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敬芝,但被执行人孙敬芝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敬芝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