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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波,张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584号申请人: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石岛黄海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尹远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建波,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张会芳,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宸泰门窗有限公司、张建波、张会芳、刘治富、张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建波名下位于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玄镇村16亩地(东邻王长江,西邻王安冷藏,南邻道,北邻道)上南北路东侧车间2排(含房屋约8间)、南北路西侧北边大瓦房约15间、西北冷库1座(长约30米,宽约10米)、南边貂棚16排、南排车间内的铝合金生产资料、设备一宗;二、查封被申请人张会芳名下位于荣成市滕家镇于家庄村村委西约12.4亩地(东至村委房西,南至镇村路北边,西至方平礼地东边,北至刘玉财门前10米处,承包期限至2063年6月30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砖结构外墙、院内未完工的砖瓦结构建筑、院门东侧平房一层约两间;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四、查封期间,对被查封财产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萌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