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占云与吕其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云,吕其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02民初1327号原告:马占云,男,汉族,1967年2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系吴忠市利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吕其双,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马占云与被告吕其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占云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其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占云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吕其双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500元及违约金2500元,以上合计5000元;二、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欠付原告一个月工资2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吕其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原告为被告打工,2016年11月7日,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今欠到马占云工资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今年12月25日给,如不给不清翻一倍,欠款人吕其双”。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依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2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500元违约金,明显过高,鉴于被告未按约及时给付原告工资,违约的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酌定以月息2分计算,被告承担自2016年12月至今的欠款利息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其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马占云劳务工资款2500元及利息400元(利息计算自2016年12月25日-2017年7月2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其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慧萍人民陪审员马鹏莉人民陪审员马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周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