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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547号原告:易某,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瀚潇,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余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告易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易蕾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易蕾承担。审判员  林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