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547号原告:易某,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瀚潇,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余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告易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易蕾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易蕾承担。审判员 林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