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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柯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柯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2039号原告: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玉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玲,女。原告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柯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柯玲给付拖欠的租金70000元、电费1265.2元、取暖费4948元,合计7621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瓜州县县府街XX号大楼面向西的门店一间租赁给被告,租期3年,租金第一年35000元,以后房租随行就市,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违约责任。后3年租期届满后,被告不按时腾空房屋,擅自占用24个月,造成原告租金损失70000元,租期内电费1265.2元,取暖费4948元,共计76213.2元。经原告多次下发通知,被告拒不给付。现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进行送达,本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公告送达,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庆瑾人民陪审员  刘艳花人民陪审员  裴媛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