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德义、杨召清与罗应华、罗应全、罗应强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义,杨召清,罗应华,罗应全,罗应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005号原告:罗德义,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杨召清,女,194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江,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应华,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罗应全,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罗应强,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罗德义、杨召清与被告罗应华、罗应全、罗应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罗德义、杨召清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德义、杨召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德义、杨召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罗德义、杨召清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