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济宁市远东区物流有限公司、唐信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市远东区物流有限公司,唐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财保186号申请人:济宁市远东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美恒重卡工程机械成GC7—0104—C—105号。法定代表人:杨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信刚,男,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货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保全金额为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