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1959年4月5日生。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56岁许。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52岁许。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甲向申请执行人屈某某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3月29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124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乙、吕某某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李某甲与申请执行人屈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