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邓本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邓本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北二环消防大队向东300米(赤山路东侧),注册号341324000040595(1-1)。法定代表人:江帆,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本宝,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上诉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本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17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邓本宝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级别,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邓本宝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邓本宝以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50537.91元及逾期利息而提起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款的规定,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玲玲审判员 王九霄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 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