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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理解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理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65号罪犯陈理解,男,1969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鲤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理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陈理解等三人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59396.69元赔偿被害人(暂扣于公安机关的港币200元、人民币5200元,可予以折扣)。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理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理解本次于2017年4月2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理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理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理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理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