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3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平泉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韩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国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066号原告:平泉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颖杰,住河北省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清,住河北省平泉市。被告:韩国庆,住河北省平泉市。本院审理原告平泉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平泉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平泉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权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