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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德全诉郎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全,郎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1民初172号原告:杨德全,男,藏族,1952年11月1日出生,四川省康定市人,住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子耳路**号。被告:郎卡,男,藏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四川省康定市人,住四川省康定市贡嘎山乡六巴村。原告杨德全与被告郎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德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杨德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轩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