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德全诉郎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全,郎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1民初172号原告:杨德全,男,藏族,1952年11月1日出生,四川省康定市人,住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子耳路**号。被告:郎卡,男,藏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四川省康定市人,住四川省康定市贡嘎山乡六巴村。原告杨德全与被告郎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德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杨德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轩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