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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琦与余末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琦,余末英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2683号原告申琦,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余末英,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申琦诉被告余末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申琦负担。审 判 员 姚晓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