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琦与余末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琦,余末英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2683号原告申琦,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余末英,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申琦诉被告余末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申琦负担。审 判 员 姚晓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