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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田延辉与谭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延辉,谭德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440号原告:田延辉,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谭德胜,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延辉诉被告谭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延辉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延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延辉负担。审 判 员 邓正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永峰书 记 员 谭喜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