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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海金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薛加平、王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薛加平,王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894号原告:上海金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郁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加平,男,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被告:王美,女,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系被告薛加平的妻子。原告上海金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加平、王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金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鹿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