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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8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公诉人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祁红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红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红明,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澜沧县竹塘乡老炭山村下寨11号。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红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源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红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祁红明在澜沧县勐朗镇热水塘村“幸福山庄”农家乐喝酒之后驾驶云KC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法乘载罗起强、付包新、李扎迫、李才、李扎莫五人返回澜沧县竹塘乡,当日19时5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西景县K2916+900米处时,由于对向由刘贵忠驾驶的云JQN6**号小型轿车发生侧滑,二车发生相撞,致乘车人罗起强在事故中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祁红明重伤、其余乘车人不同受伤、车辆损毁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经抽取被告人祁红明的血液进行鉴定,被告人祁红明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3.81mg/100ml血。经澜沧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祁红明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云JQ6**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刘贵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祁红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祁红明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祁红明酒后驾驶云KC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法乘载罗起强、付包新、李扎迫、李才、李扎莫五人返回澜沧县竹塘乡。当日19时5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西景县K2916+9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并发生侧滑刘贵忠驾驶的云JQN6**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乘车人罗起强在事故死亡、被告人祁红明和付包新、李扎迫、李才、李扎莫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经抽取被告人祁红明的血液进行鉴定,被告人祁红明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83.81mg/100ml血。经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祁红明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刘贵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祁红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危险驾驶案查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2016〕理化检字第09730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澜)公(司)鉴(伤)字〔2017〕2、3号鉴定文书、死亡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证人刘贵忠、杨程、付包新、李扎迫、李才、李扎莫的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祁红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祁红明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红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祁红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证据及被告人祁红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祁红明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红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军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郎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