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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柏金银、樊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金银,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柏金银,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樊军,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柏金银与樊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樊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