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2017)湘1081行初94号段龙灵与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龙灵,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81行初94号原告:段龙灵,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碧桂园小区。被告: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新城村。法定代表人:尹锦刚,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侯识万,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宣股股长,住湖南省桂阳县欧阳海大道19号。委托代理人:刘井生,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龙灵不服被告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龙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龙灵负担。审 判 长 张志辉人民陪审员 谢 军人民陪审员 樊共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藐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