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路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博,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博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博于2016年3月29日凌晨5时许,来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X小区四区6号楼1单元门口,采取利用自带钥匙试开锁的手段,盗窃康某比德文牌电动车1辆(价值1240元)。同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路博来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4号4单元门口,采取上述相同手段,盗窃王某阿米尼牌电动车1辆(价值1600元)。综上,被告人路博盗窃作案2次,盗窃价值共计2840元。同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附近将路博抓获。经讯问,路博在归案之初对盗窃王某电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盗窃康某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在后续讯问过程中亦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盗阿米尼牌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另查明,被告人路博于案发后交至本院赔偿款12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具有犯罪前科、部分赃物被追回、赔偿损失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路博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路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路博缴纳的赔偿款1240元发还失主康某。三、随案移交作案工具钥匙一串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张元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曦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