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758号原告:姚某,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告:赵某,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姚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