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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758号原告:姚某,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告:赵某,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姚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