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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敬爱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爱,王立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707号申请执行人:王敬爱,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大庙乡。被执行人:王立奎,男,40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大庙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2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121.68元,至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农业银行灵璧支行,账号:12220401040000923)。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尤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