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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士才与马洪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才,马洪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361号原告:陈士才,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洪伟,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才诉被告马洪伟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士才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陈士才负担。审判员  左明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刘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