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武侯区惠艺兴不锈钢经营部与双流区蜀都坝子自助捞火锅店、谭建、陈丹、张文焘、刘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侯区惠艺兴不锈钢经营部,双流区蜀都坝子自助捞火锅店,谭建,陈丹,张文焘,刘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096号原告:武侯区惠艺兴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者:郑云惠。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刚,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丹,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流区蜀都坝子自助捞火锅店,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经营者:谭建。被告:谭建,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被告:陈丹,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张文焘,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刘佳,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武侯区惠艺兴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双流区蜀都坝子自助捞火锅店、谭建、陈丹、张文焘、刘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武侯区惠艺兴不锈钢经营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侯区惠艺兴不锈钢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侯区惠艺兴不锈钢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武侯区惠艺兴不锈钢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