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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寅与顾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寅,顾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朱寅,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茆艳,苏州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建敏,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朱寅与被执行人顾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查明,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顾建敏名下的坐落于本市新市路405号19幢、本市太湖西路544号、548号、558号的四处房地产,新市路405号19幢房地产的查封期限至2019年9月21日届满。太湖西路544号、548号、558号的三处房地产的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9日届满。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申请,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对上述房地产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本案目前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公积金、收入等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64772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未再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爱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