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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贾玉霞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霞,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855号原告:贾玉霞,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强,男,成年人,现住址不详。原告贾玉霞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中明确约定本纠纷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