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贾玉霞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霞,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855号原告:贾玉霞,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强,男,成年人,现住址不详。原告贾玉霞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中明确约定本纠纷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