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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艳雷与被申请人张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艳雷,张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98号申请人马艳雷,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姜楼镇。被申请人张云,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人马艳雷与被申请人张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7月10日14时许,纪子扬驾驶登记在张云名下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2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0KM处时,与由南向北马艳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纪子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艳雷无责任。申请人马艳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云所有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1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云所有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马艳雷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保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