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609号罪犯陈军,男。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通中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以陈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苏刑三终字第00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6月2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军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故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陈军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陈军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俊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