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与张建和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张建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169号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8号。负责人:刘佳宾,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建和,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建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渝0118执保3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张建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及。本���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对被申请人张建和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