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永中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259号罪犯王永中,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4年12月9日,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阿市刑初字第86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永中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5年1月7日送监狱执行。余刑至二0二0年十二月一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王永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王永中在服刑中的表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田采霞、何西国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阿克苏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白强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中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王永中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1月20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子共1次;2015年10月27日、2016年2月18日、2016年7月15日、2016年11月21日获季度表扬共4次。罪犯王永中是首次减刑,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17日。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永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中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至二0二0年��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颖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阿孜古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