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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虎与被执行人易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虎,易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虎,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刘家沟村十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0********。被执行人:易希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平川镇黄二村七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4********。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甘072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虎与被执行人易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0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0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易希成对外债务较多,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工商、房管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易希成名下有一辆江淮牌汽车登记(车牌号为甘GG05**),本院已协调交警部门予以查封,因下落不明未扣押;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但认同我院对被执行人的“四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昕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