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婕与史华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婕,史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343号申请执行人张婕,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山区大场西街西浜****号。被执行人史华峰,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张婕与史华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9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婕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史华峰支付欠款人民币389,648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史华峰既无银行存款,亦无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其名下位于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理,其余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994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卫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