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财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夏庆萍、高德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庆萍,高德芳,庄伟,刘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财保304号申请人:夏庆萍,女,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高德芳,女,193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庄伟,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刘传国,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申请人夏庆萍、高德芳、庄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鲁Q×××××重型仓栅式货车,保全金额10万元,夏庆萍、夏庆磊自愿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Q×××××重型仓栅式货车,保全金额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夏庆萍、高德芳、庄伟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