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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薛艳艳与被执行人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艳艳,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615号申请执行人薛艳艳,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艳艳与被执行人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艳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07209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薛艳艳与被执行人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薛艳艳同意接收被执行人位于雅荷春天三期20号楼2单元28层07号房屋抵偿所有案款,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