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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自贡千百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雪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罗援尧、李思奇买卖同纠纷案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554号申请人:自贡千百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工业开发区南环路12号。法定代表人:甘跃琳,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雪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中道中段47号。法定代表人:罗援尧。被申请人:罗援尧,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申请人:李思奇,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千百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雪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罗援尧、李思奇买卖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雪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罗援尧、李思奇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雪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罗援尧、李思奇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自贡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川******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