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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洪亭、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亭,贺某,郭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38号申请人:周洪亭,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申请人:贺某。被申请人:郭洪刚,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洪亭、贺某与被申请人郭洪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41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洪���驾驶的无牌电动四轮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