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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海仁与崔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仁,崔毅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802民初1111号原告王海仁,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旭东,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崔毅杰,男,汉族,1957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原告王海仁诉被告崔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仁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东、被告崔毅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2年3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玉米、豆粕、麦皮等饲料,被告每次都拖欠货款1000多元到1万多元不等,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偿还,2016年7月25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据给原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65328元。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532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崔毅杰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前分29期偿还尚欠货款共计人民币6.7万元给原告王海仁。具体分期如下:1、被告于2017年8月至11月每个月的10日前偿还货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8000元给原告,2017年12月10日前偿还货款人民币5000元给原告;2、被告于2018年1月至11月每个月的10日前偿还货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2.2万元给原告,2018年12月10日前偿还货款人民币5000元给原告;3、被告于2019年1月至11月每个月的10日前偿还货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2.2万元给原告,2019年12月10日前偿还货款人民币5000元给原告。二、上述欠款被告若连续2期不予偿还给原告,原告有权按尚欠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全额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16.60元,由被告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俊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琳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