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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兴莲与王冬连、张露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莲,王冬连,张露平,李玉梅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744号原告:郭兴莲,女。被告:王冬连,女。被告:张露平,男,系被告王冬连儿子。被告:李玉梅,女,系被告张露平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莲诉被告王冬连、张露平、李玉梅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兴莲以被告王冬连、张露平、李玉梅都未到庭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兴莲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原告郭兴莲负担。审判员  蔡军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晨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