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兴莲与王冬连、张露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莲,王冬连,张露平,李玉梅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744号原告:郭兴莲,女。被告:王冬连,女。被告:张露平,男,系被告王冬连儿子。被告:李玉梅,女,系被告张露平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莲诉被告王冬连、张露平、李玉梅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兴莲以被告王冬连、张露平、李玉梅都未到庭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兴莲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原告郭兴莲负担。审判员 蔡军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晨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