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1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庞仁云与孟礼强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仁云,孟礼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1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庞仁云,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8日,住宣汉县。被执行人:孟礼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8日,住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孟礼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庞仁云赔偿款227002.60元,负担诉讼费6597.38元及执行费3300元。现已履行部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孟礼强对下差部分暂无履行能力,该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庞仁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宣汉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庞仁云发现被执行人孟礼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鹏程 更多数据: